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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頭企業!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條件、申報材料及流程
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申報材料有哪些?黃石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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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培育壯大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在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和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參與新申報及參與監測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申報標準
(一)企業類型。在黃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
(二)主營業務占比。企業主營農產品年銷售收入(交易額)或涉農主營業務年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生產型企業: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企業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2.加工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3.流通(含電商)型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總資產3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2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商類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
4.休閑農業型企業: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5.農業相關服務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負債。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
(五)企業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200戶以上(包括直接帶動和間接帶動)。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執行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并獲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及產品認證;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六條申報材料
(一)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監測)表;
(二)企業簡介(500字左右);
(三)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介紹(1000字左右);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相關會計報表由會計事務所蓋騎縫章,或在每頁蓋章;
(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無市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稅務部門查詢的納稅信用等級;
(七)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八)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帶動農戶證明材料;
(九)縣級(含)以上農業農村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證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企業以及法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
(二)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三章 認 定
第八條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報局長辦公會議審核。
(二)審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黃石市農業農村局官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原則上每兩年認定一次,為吸納更多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加入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行列,根據全市龍頭企業發展實際要求,可在當年開展一次新增認定。認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經認定公布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優先享有市級優惠政策的扶持,并享有被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資格,享有中央和省級其他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一條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二條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每年1月20日前填報上一年度《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匯總后,報送市農業農村局。企業逾期1次未報者,將對該企業及所在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2次逾期不報者,將直接取消該企業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實行三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第一次監測是在企業被認定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開始的第四個年份。
第十四條 監測材料、程序及認定分別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十五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后,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1.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2.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環保事故,存在坑農害農和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4.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5.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向黃石市農業農村局報備。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黃農產發〔20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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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培育壯大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在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和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參與新申報及參與監測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申報標準
(一)企業類型。在黃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
(二)主營業務占比。企業主營農產品年銷售收入(交易額)或涉農主營業務年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生產型企業: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企業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2.加工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3.流通(含電商)型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總資產3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2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商類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
4.休閑農業型企業: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5.農業相關服務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負債。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
(五)企業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200戶以上(包括直接帶動和間接帶動)。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執行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并獲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及產品認證;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六條申報材料
(一)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監測)表;
(二)企業簡介(500字左右);
(三)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介紹(1000字左右);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相關會計報表由會計事務所蓋騎縫章,或在每頁蓋章;
(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無市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稅務部門查詢的納稅信用等級;
(七)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八)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帶動農戶證明材料;
(九)縣級(含)以上農業農村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證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企業以及法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
(二)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三章 認 定
第八條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報局長辦公會議審核。
(二)審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黃石市農業農村局官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原則上每兩年認定一次,為吸納更多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加入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行列,根據全市龍頭企業發展實際要求,可在當年開展一次新增認定。認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經認定公布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優先享有市級優惠政策的扶持,并享有被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資格,享有中央和省級其他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一條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二條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每年1月20日前填報上一年度《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匯總后,報送市農業農村局。企業逾期1次未報者,將對該企業及所在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2次逾期不報者,將直接取消該企業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實行三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第一次監測是在企業被認定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開始的第四個年份。
第十四條 監測材料、程序及認定分別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十五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后,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1.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2.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環保事故,存在坑農害農和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4.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5.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向黃石市農業農村局報備。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黃石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黃農產發〔20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