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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條件和材料,附認定管理辦法!
關于六安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條件和材料和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金安區、裕安區、葉集區、霍邱縣、舒城縣、金寨縣、霍山縣企業申報工業設計中心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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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申報條件。申報主體應為六安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附件3)、《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附件5)及相關佐證材料。
附: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 建設,提升工業設計發展水平,促進工業經濟創新轉型升級, 根據工信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 的若干指導意見》 (工信部聯產〔2010〕390號)、 《國家 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 422號)及《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皖 經信產業〔2014〕184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市組織開 展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含六安市工業設計企業,下同)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含軟硬 件)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 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包裝及用戶體驗 和流程設計等進行整合優化的設計創新活動。工業設計 中心是指經市經信委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 明、管理規范、發展水平居全市領先或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 市經信委負責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 工作。各縣區經信委(經貿局)負責組織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委對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自身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 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工業設計給企業帶來明顯的量質提升和競爭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 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 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重視工業設計中心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經費保障。
(四)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帶頭 人,從業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 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六)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較強,業績突出,設計產 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
(七)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六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 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我市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 有工業設計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 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含軟 件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 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 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2項以上 授權專利(含版權),或已獲得全國性或行業性工業設計相關獎項。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 突出,經營穩定。上年度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企業向所在縣區經信委(經貿局)提出以下申請材料:
(一)《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八條 縣區經信委(經貿局)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提 出推薦意見擇優上報,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報送市經信委。
第九條 市經信委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 的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工業設計中心認 定名單,并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 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授予"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條 市經信委對已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 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工業設計中 心須填寫《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 (見附件2、 附件4),經縣區經信委審核并填寫評價意見后,按時上報市經信委。經市經信委組織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 因第十一條第(一)、 ( 二 ) 、 (三)項原因 被撤銷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 請;因第十一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 重大調整的,應在年度復評中將有關情況報市經信委,由市經信委在復評文件中給予其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更名。
第十四條 對獲得"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 業,市、縣區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同時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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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條件。申報主體應為六安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附件3)、《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附件5)及相關佐證材料。
附: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 建設,提升工業設計發展水平,促進工業經濟創新轉型升級, 根據工信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 的若干指導意見》 (工信部聯產〔2010〕390號)、 《國家 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 422號)及《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皖 經信產業〔2014〕184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市組織開 展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含六安市工業設計企業,下同)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含軟硬 件)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 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包裝及用戶體驗 和流程設計等進行整合優化的設計創新活動。工業設計 中心是指經市經信委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 明、管理規范、發展水平居全市領先或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 市經信委負責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 工作。各縣區經信委(經貿局)負責組織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委對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自身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 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工業設計給企業帶來明顯的量質提升和競爭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 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 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重視工業設計中心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經費保障。
(四)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帶頭 人,從業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 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六)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較強,業績突出,設計產 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
(七)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六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 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我市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 有工業設計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 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含軟 件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 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 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2項以上 授權專利(含版權),或已獲得全國性或行業性工業設計相關獎項。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 突出,經營穩定。上年度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企業向所在縣區經信委(經貿局)提出以下申請材料:
(一)《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八條 縣區經信委(經貿局)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提 出推薦意見擇優上報,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報送市經信委。
第九條 市經信委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 的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工業設計中心認 定名單,并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 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授予"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條 市經信委對已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 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工業設計中 心須填寫《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 (見附件2、 附件4),經縣區經信委審核并填寫評價意見后,按時上報市經信委。經市經信委組織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 因第十一條第(一)、 ( 二 ) 、 (三)項原因 被撤銷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 請;因第十一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 重大調整的,應在年度復評中將有關情況報市經信委,由市經信委在復評文件中給予其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更名。
第十四條 對獲得"六安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 業,市、縣區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同時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