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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培育具有較高知名度、認知度、忠誠度、美譽度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農業品牌,扎實推進陜西特色現代農業建設,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農市發〔2018〕3號)、《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農業生產“三品一標”提升行動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陜農發〔2023〕7號),結合陜西省農業品牌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陜西省轄區內生產的種植類、畜牧類、水產類等農產品及初級加工品,評選認定范圍為綠色食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的初級鮮活農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個具有特定的自然環境、人文歷史或生產加工歷史的區域內,由相關組織注冊和管理,并授權若干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的農產品品牌。該類農產品品牌一般由產地名和產品(類別)名構成,體現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取得國家區域產品保護制度注冊確認的品牌類型,與區域共同成長,形成與區域形象、區域經濟的正面聯動關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評選、認定、公示、發布等工作,對評選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推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傳工作。
第五條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單位的申報、推薦工作,加強轄區內區域公用品牌培育打造和宣傳推介,指導做好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及監督管理,做到區域公用品牌共建共享。各地在計劃培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前,須經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開展培育建設工作。
第六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產業發展實際,開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評選認定工作,并實行全生命周期動態管理。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原則上以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企業聯盟為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發展政策規定。
(二)農產品為種養業產品或僅改變其物理性狀而不改變其化學結構、不含各種添加劑的鮮活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一般為單一品種或某一類產品。
(三)必須是依法登記,且注冊地、農產品及原料產地均在陜西省境內,在特定的生產區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化、標準化的生產基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或國家區域產品保護制度注冊確認的品牌。
(四)生產地區自然環境和人文歷史獨特,有一定的生產傳統、生產規模和文化傳承。
(五)3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質、美譽度和發展空間,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一)近3年內產品在市(區)及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二)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件,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三)被取消農產品地理標志等相關認證證書的。
(四)使用國家禁止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農業投入品等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區域公用品牌申請條件的。
第九條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陜西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申報表。
(二)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產品執行地方標準和生產中應用的生產操作(加工)規程復印件。
(四)省級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1年內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復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或1年內省級及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合格證明;其他相關證書、證明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獲得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品牌農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三)每年應向各市(區)農業農村局提交監測評估材料,包括品牌名稱、標識、宣傳語設計更新情況,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情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成效等。
第十一條對已認定的省級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監測,構建能進能出、優勝劣汰的準入退出機制。各市(區)農業農村局對獲得省級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授權使用主體履行日常監督職責,負責對其授權的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監測評估。
第十二條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持有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其稱號:
(一)因農產品自身質量引發重大事件,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二)有違法違規、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產品連續兩批次在市(區)及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現不合格記錄的。
(四)綠色認證、有機認證、地理標志登記證書被注銷的。
(五)轉讓、買賣、出租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證書或擴大使用范圍的。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實行申報授權制度。由區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體向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提出申請,持有單位審核通過后授權使用。申報使用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生產、加工、經營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且農產品及原料產地均在區域公用品牌注冊地境內。
(二)農產品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執行,進行標準化生產,嚴禁使用禁限用農藥和違禁化學品、激素、添加劑等,并通過縣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
(三)農產品必須獲得綠色食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或HACCP、GAP等國際體系認證中的一項或多項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四)農產品近3年來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沒有因消費者投訴率高或主流媒體曝光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使用主體申報人應當與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簽訂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使用期限、雙方權利、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區域公用品牌使用主體的農產品進入市場前原則上統一進入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指定的生產車間,或經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認可的車間,標注區域公用品牌名稱、標識、宣傳語等。
第十五條區域公用品牌使用主體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區域人文歷史和農耕文化,使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同步提高。對符合使用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經區域公用品牌持有單位授權,鼓勵對使用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實行包裝箱獎補政策,具體標準由各市(區)農業農村局確定。
第十七條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撤銷其使用資格,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一)未經授權使用區域公用品牌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產品質量不達標,消費者反映強烈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四)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不合格的。
(五)不按規格分級、包裝進行銷售的。
(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六章 評價指標
第十八條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區域公用品牌評價指標體系。
市場評價主要是指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市場占有率、知名度、忠誠度、信譽度和消費者滿意度等。
質量評價主要是指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品質價值綜合指標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包括管理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產品監督檢測和質量投訴情況。
效益評價主要是指品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包括產品市場銷售和帶動農民增收情況。
發展評價主要是指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規模、對周邊農戶示范帶動水平、區域性產業輻射性作用及發展能力。
第十九條評分標準制定、評價指標權數分配、評價方法等,由陜西省農業農村廳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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