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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項目資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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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切實提高揭榜制科技項目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40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鄂辦發〔2017〕50號)和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聚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光芯屏端網、5G芯片、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等科技創新重點產業領域,面向國內外公開征集技術解決方案和重大創新成果,突破重點產業發展的國內空白、戰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術瓶頸,實現我省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項目分為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兩大類。技術攻關類主要由省內企業或其他相關組織提出技術需求,經省科技廳發榜后,由省內外符合條件且有研究開發能力的單位進行揭榜攻關。成果轉化類主要由省內外擁有科技成果的單位提出轉化需求,經省科技廳發榜后,由相關企業進行揭榜轉化。
第四條 補助資金來源于省級財政預算撥款,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部門職能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第五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鼓勵創新、市場導向、擇優支持、注重效益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范,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與實施項目相匹配的資金籌措能力;
(二)申請單位有較強研發能力和核心團隊,具備實現揭榜攻關及成果轉化的基本能力,具有解決技術需求難題的相關前期工作基礎。
(三)申請單位應具備良好的社會信用,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重大違法行為。
(四)申請單位近3年內獲國家、省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良好,在相關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違規、違法問題。
(五)項目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聚焦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政策所確定的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重點領域。
(六)揭榜制項目簽訂的技術合同資金總額原則上應占揭榜制項目總投入的20%以上。
第七條 需求征集。省科技廳通過政府部門主動征集和高校企業自由申報等多種方式廣泛征集項目需求。項目需求的內容應明確主要指標、時限要求、產權歸屬、資金投入及對揭榜方其他條件要求等內容。省科技廳每年定期受理項目需求,并統一入庫管理。
第八條 論證遴選。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入庫的項目需求進行論證,重點遴選出影響力大、帶動作用強、應用面廣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需求,以及推廣難度大、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轉化需求,通過門戶網站和報刊媒體向社會發榜公告。
第九條 對接揭榜。項目需求發榜后,揭榜方主動與需求方對接,細化落實合作具體內容,達成共識;需求方、揭榜方按有關規定簽訂技術合同,并共同制定項目可行性方案。
第十條 成功揭榜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報省科技廳,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可行性方案、項目建設目標、實施方案、績效考核指標、項目技術狀況相關證明文件、技術合同及其甲方的首次資金撥付證明等。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可行性方案進行形式審查。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方案進行論證,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提出項目資金安排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并報經省政府批準后,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經批復立項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與獲得資金補助的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應當包括項目目標任務、績效考核指標、驗收方式、資金預算、實施期限等內容,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求方與揭榜方須按照項目任務書和技術合同等文件中確定的內容組織項目實施。項目立項后,原則上不對項目主要實施內容進行調整。項目承擔單位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對計劃任務進行重大的調整、改變,應及時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加強項目實施管理,按期組織專家依據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驗收工作。項目未結題驗收,承擔單位不得申請新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對不能通過驗收或無法實施的項目,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實施情況,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
第十五條 建立覆蓋需求征集、論證遴選、揭榜對接、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由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管理。省科技廳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記入“黑名單”。
第四章 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職責明晰、權責匹配、全程監督、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補助資金管理職責。
(一)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具體管理,負責需求征集與遴選論證、需求發布與對接、立項確定、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
(二)省財政廳負責根據以前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統籌安排補助資金年度預算。
(三)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是補助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項目預算調整審批程序,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按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和驗收等工作,及時按規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并接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四)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負責人是補助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負責依法據實組織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并按照項目批復預算、計劃任務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資金。
(五)項目經費納入單位研發費用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技術研發所需的勞務費、設備費、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學術交流費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執行檢查與績效評價的主體原則上為省科技廳。對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項目實施期結束后,省科技廳應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補助資金的財政績效評價,項目成果檢查一般以同行專家評議的方式對項目成果進行審議,同時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經費進行審計與績效評價。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責任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主體責任,應視情況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二十條 建立補助資金管理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預算時應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項目實際投資應與上報的可行性方案基本保持一致,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任務書,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補助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科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及時性,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相關事項組織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科技、財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復核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補助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以及在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截留、挪用、滯撥資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