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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2018年繼續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8〕96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18年第一批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第一批)預算的通知》(財建〔2018〕254號)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18〕12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武政辦〔2018〕154號)的精神,組織建設好全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資金是指財政部撥付的用于支持重點城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及武漢市配套用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的建設資金,武漢市配套的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解決。
第三條 建設資金主要采取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建設資金主要用于實施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計劃、知識產權運營生態建設計劃、知識產權運營金融推進計劃、知識產權大保護計劃等全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建設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發布項目指南、項目申請的審核以及資金撥付。并接受市財政局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資金資助類支持項目原則上按照“公開申報、部門審核、專家評審、會議審定、結果公示、集中支付、績效評價”等程序進行管理。
第二章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計劃
第六條 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
一、申報主體為在行業領域(優勢學科)內具有較為突出的研發優勢、技術優勢、專利優勢或者產業規模優勢的高校院所、重點產業骨干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企事業單位,有具體可行的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作方案,已擁有至少30件有效發明專利,且知識產權經費投入穩定。
二、在培育期內,申報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制度趨于完善,形成示范效應。每年發布相關培育領域專利導航報告,在相關技術領域形成若干個布局合理的高價值專利組合,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不低于50件,PCT專利申請不低于10件,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標準必要專利等工作取得突破,能有效推動高價值專利組合實現轉化、許可等多種形式運營。擇優資助最高100萬元。
第七條 實施知識產權強企工程
一、申報主體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重點產業骨干企業,有可行的知識產權強企工程建設方案,且知識產權經費投入穩定。
二、深入推進申報主體開展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培育工作,對新增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三、支持申報主體開展馳名商標培育,對新增的中國馳名商標企業一次性資助20萬元。
四、支持我市知識產權產業聯盟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指南》要求開展工作,對納入國家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管理庫進行集中管理的聯盟牽頭組織單位,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五、支持開展專利與標準融合試點工作。鼓勵申報主體將自主核心專利轉化為標準,形成標準必要專利體系,建立基于標準必要專利的產業專利池或專利聯盟,構筑產業競爭優勢。對于在編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融合了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100萬、50萬、30萬。
第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質量提升工程
一、申報主體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獨立法人單位,有可行的知識產權質量提升工程工作方案,且知識產權經費投入穩定。
二、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貫標工作,對擁有3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通過貫標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
三、鼓勵和支持高校院所開展知識產權貫標工作,對擁有100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且通過貫標的,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四、支持申報主體建立市場化機制運行的知識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對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按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標準給予支持。
五、鼓勵申報主體提高發明專利質量,對發明專利授權之日起,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專利維持有效的,給予每件每年1500元的資助。
六、對列入國家“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項目”的市場主體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
第九條 實施專利導航工程
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集成電路、光電子信息、汽車、大健康、數字、航空航天、智能制造、新能源與新材料等重點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
二、公開遴選一批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的《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導則(暫行)》開展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的項目。申報主體為擁有5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且知識產權經費投入穩定的我市重點產業的企業。擇優對每個項目給予其實際投入經費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章知識產權運營生態建設計劃
第十條 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一、申報主體為具有獨立法人資質,且在本市注冊成立的專業化知識產權運營機構,擁有專業的專利運營業務團隊。
二、重點支持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采取基金股權投資方式,擇優給予最高1000萬元優先股投入。
三、對開展專利運營的各類平臺,培育期內,年主營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達到1000件,每年按專利技術交易額的5%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運營(試點)平臺建設,引導、扶持其大力搭建多形式公共服務平臺,為知識產權運營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五、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湖北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其服務地方創新的職能,開展全方位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
第十一條 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集中托管項目
一、申報主體為眾創空間、孵化器、產業園區等,須聯合至少一家在武漢市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共同申報。申報主體服務不少于80家中小微企業,服務對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占比不低于50%,有具體可行的知識產權工作方案或制度,組織管理規范,能幫助企業形成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對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提供一攬子知識產權服務和解決方案。
二、培育期內,申報主體集中托管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能力和企業市場競爭能力顯著增強,商標和發明專利申請量年均增長超過10%,貫標企業超過20%,標準必要專利實現零的突破,給予申報主體30萬元的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特色小鎮建設,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特色小鎮,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
在培育期內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全國知識產權運營試點或示范、分析評議試點或示范、品牌機構培育名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別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四章知識產權運營金融推進計劃
第十三條 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引導基金
以中央財政專項與市級財政配套聯合投入的2億元資金作為知識產權運營引導基金,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資本加大對知識產權運營的投入,設立10億元知識產權運營基金。基金主要通過階段參股、直接投資、專利收儲運營等方式,投資孵化知識產權驅動型企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激活我市知識產權運營市場,加快構建具有武漢特色的知識產權運營金融體系(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設立不低于2000萬元的知識產權風險補償資金,為中小微企業量身定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積極應對經常面臨的知識產權評估難、質押難、處置難問題(知識產權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專利保險機制
重點開展專利申請費用補償保險、專利代理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專利保險的試點。對于購買專利保險的投保人,給予實際保費支出的50%資助,單一投保人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五章知識產權大保護計劃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爭議調解項目
一、申報主體為擁有知識產權專業團隊,且能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咨詢、解決知識產權爭議(人民)調解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協會、商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各類機構。
二、在培育期內,申報主體主動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工作站”,無償開展知識產權法律咨詢、解決知識產權爭議(人民)調解等綜合性服務。對年成功調解知識產權糾紛數量達到50、100、200家次以上的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
一、申報主體為在我市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律師事務所,且能為我市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或者維權代理服務。
二、申報主體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我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委托,無償代理援助我市企業所涉專利糾紛案件,并由法院或行政機關作出判決、處理決定,且服務質量優良、企業認可度高。
三、對年度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達10件以上的申報主體給予每件5000元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海外預警與保護項目
一、申報主體為我市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挖掘與布局,建立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應對機制,自覺提升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應對能力,有效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及保護。企業完成海外知識產權預警的,擇優對每個項目給予其實際投入經費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中國(武漢)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及中國武漢(汽車及零部件)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建設,根據年度工作提出預算需求,由市財政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予以安排。
第六章建設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建設資金年度預算編制、資金申請的審核和撥付、績效評價等管理等工作。
一、編制年度建設資金預算;
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提出建設資金擬扶持的方向和范圍;
三、負責項目資金申請的審核、撥付,開展績效評價及項目資金日常監管,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建設資金使用需接受市財政局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接受本建設資金的單位,應加強建設資金管理,規范使用資金,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條 申請本建設資金的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且同一項目不得申請多項資助。對弄虛作假、騙取建設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服務中介機構、會計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提供虛假合同,或者與項目單位串通造假、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負面清單,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規定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截留、挪用、騙取建設資金以及其他違法使用建設資金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設立5萬元資金資助下限,實行分級政策指導機制。市級建設資金主要資助5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申請,各區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設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對市級建設資金未覆蓋的項目予以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項目申報指南另行發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