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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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價值
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優惠等政策
2、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省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
(一)武漢江漢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獎勵補貼
1、對國內外著名創投機構、創業孵化機構、產業領軍企業、科研院所等在我區創辦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或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開辦補貼。
2、對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出資購買(租賃)用于創新創業服務的開發工具、公共軟件、網絡等技術服務設施,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新列入國家、省、市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在市政府給予一次性補貼后,再分別給予一次性75萬元、20萬元、20萬元的補貼。對舉辦具有全國性、區域性或行業性影響力的創業大賽、創新論壇、創業輔導等,單個機構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對當年考核結果優秀的眾創空間或科技孵化器,發放運營經費補貼和裝修補貼,運營經費補貼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裝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已獲得開辦補貼的不得同時享受裝修補貼)。
(二)武漢漢南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獎勵補貼
1、對雙創孵化載體服務能力、服務成效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開展年度考核。科技企業孵化器年度考核達到優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的運營獎勵。眾創空間年度考核達到優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運營獎勵。單個載體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2、鼓勵雙創孵化載體提檔升級,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列入國家級備案和省、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三)武漢江岸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獎勵補貼
1、鼓勵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做優做強。對2022年及以后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在享受市級補貼基礎上,分別補貼15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2022年及以后新列入國家級備案和省、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在享受市級補貼基礎上,分別補貼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2、對當年度獲得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價為優秀(A類)、省“3A科技企業孵化器”稱號的眾創孵化機構,我區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貼
(四)東西湖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獎勵補貼
1.對區相關部門認定的新組建擴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財政給予連續3年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場地面積補貼,享受補貼的面積為已入孵企業所租用的場地面積。
2.單個機構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35萬元,3年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已享受過區級其他形式房租補貼的不能享受該項政策補貼。
(五)硚口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獎勵補貼
對到本區創辦眾創空間、雙創(眾創)示范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園區(創新小鎮、創新街區)的國內外知名機構,給予運營主體50萬—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資金。
(六)洪山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補貼
支持眾創孵化平臺提檔升級,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補貼50萬元、25萬元、15萬元;對新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備案認定的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補貼25萬元、15萬元、10萬元。
(七)青山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獎勵補貼
1、予經各主管部門認定的區級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專供大學生及在孵創業企業使用的會議室(路演廳、洽談室、導師室及展示廳)等公共服務區進行補貼;
2、對考核合格的給予10萬元獎勵,考核優秀的給予20萬元獎勵,優秀比例不超過30%;新認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當年不參加考核;對考核時未運營或搬遷出青山區的,區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取消資格。
(八)蔡甸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補貼
1、經區級備案批準的新建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在獲得市級及以上認定后,按照其場地改造費及建設費用的30%分三年給予事后補助,在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存續期間每年按10%兌現,單個孵化器或眾創空間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對新申報獲批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孵化器,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申報獲批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市級及以上考核優秀的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運營獎勵。
二、認定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湖北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比例達50%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8家。
三、孵化器申報程序
1.申報省級孵化器的運營主體單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湖北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