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現將《安徽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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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以下簡稱《辦法》)、《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倍增行動方案》(皖政辦〔2022〕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安徽省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全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負責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省經信廳、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強化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六條 安徽省優質中小企業的評價和認定工作采取自愿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抽查的方式。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文件要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以下簡稱培育平臺)為全國統一的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申報和審核平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對應材料。培育平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設,省經信廳和各市、縣(市、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別擁有管理人員帳號和相應權限。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七條 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辦法》發布,本省遵照執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經信廳結合本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并發布。
第九條 安徽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參評企業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省經信廳,由省經信廳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企業申報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參評企業進行審核、實地抽查,按照分配名額將審查通過的推薦上報省經信廳。省經信廳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年度培育計劃確定公示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信廳認定為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愿提出申請,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初審通過的企業報送省經信廳,由省經信廳審核后統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年第三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創新型中小企業常年申報,二季度、四季度分兩批集中公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企業所在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報省經信廳備案,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經信廳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及復核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市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省經信廳,由省經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經信廳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企業所在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經整改后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數據造假的,各市經信局應主動報告省經信廳,其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經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經信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發揮各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針對不同層級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制定完善分類專項扶持政策,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用好國家及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的培育支持,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項目庫,支持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省區域股權交易市場專精特新板掛牌。鼓勵金融、擔保、投資等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普惠和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目標,統籌做好本級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產學研用對接、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細則施行前已經省經信廳認定的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錄入企業有關信息,完成信息錄入的企業稱號繼續有效,有效期3年(自本細則印發之日起算),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