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關于池州市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關于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 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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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關于支持風投創投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加快集聚各類風投創投資源,全面優化風投創投發展環境, 充分發揮資本力量,助力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招引風投創投主體
( 一) 大力開展“雙招雙引”,建立跟蹤對接機制,充分發揮 中介機構、行業商協會等平臺作用,采用市場化招商方式,引進 行業優勢明顯、 品牌效應強的創投風投機構在我市落地。積極培 育本土風投創投機構,鼓勵國有企業加大與各類法人金融機構合 作,爭取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 投資或設立風投創投機構。
( 二) 對落戶在池州、注冊資金達 2 億元且資金托管賬戶設 在本市的風投創投機構,按照實際到賬資金規模 (扣除市、縣區 和園區政府性基金出資部分) 的 5‰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 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對在我市落戶的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 的頭部風投創投機構,經市政府研究給予專項獎勵。
(三) 對新設立和遷入的風投創投機構,落戶地所在縣區政 府、管委會給予自用辦公用房資金補貼。因發展業務需要購買自 用辦公用房的,按照購房價的 5%給予補貼(補貼分 2 年平均支付), 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租期在 3 年以上的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連續 3 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50%給予補貼,3 年累計補貼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享受購房、租房補貼的自用辦公用房,在購房、租房補貼
享受期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推動風投創投資本支持新興產業升級
( 四) 加大投資項目儲備和對接。分行業、產業建立優質企 業、“雙招雙引”項目庫,建立信息推送機制。優先推薦上市掛牌 后備企業作為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標的。加強風投創投機構投資企 業的培育,鼓勵本市金融機構協同開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并 優先納入省市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
(五) 激勵風投創投機構加大股權投資。鼓勵風投創投機構 支持我市半導體、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人工智能和數字經濟、 新能源和節能環保、健康醫療養老、綠色食品、文化旅游創意等 新興產業發展。對投資我市企業實際到位資金超過 2000 萬元的風 投創投機構,按當年度對我市企業實際新增股權投資總額 5‰的 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六) 推動與政府引導基金合作。市級產業發展基金出資參 與設立的風投創投機構,達到設立方案確定的本地返投比例的, 將政府產業發展基金在該機構中的增值收益進行讓渡,用于獎勵 該風投創投機構和該風投創投機構的其他社會出資人?;鹱尷?比例與該風投創投機構在我市返投比例正向掛鉤,原則上獎勵金 額為產業發展基金增值收益的 30%-50%,具體比例在合伙協議中 商定,在基金清算時實施。
(七) 拓寬創投風投募資和退出渠道。支持創投風投機構通
過債券、信托、保險資金等多渠道募資。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與銀
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 保聯動等新模式。支持引進以份額化私募股權基金為交易對象的 投資機構 (S 基金) ,鼓勵政府投資基金拓展 S 基金業務,對落戶 投資本市企業達到退出期的風投創投機構,協助對接 S 基金以市 場化條件回購私募基金股權。
三、完善保障和服務機制
(八) 強化部門聯動機制。發改、經信、商務、人社、財政、 金融、投資促進、市場監督、科技、稅務等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 作用,各司其職,進一步優化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為風投 創投機構在我市落戶、投資提供便利,引導風投創投機構規范和 健康發展。
(九) 健全監管協同機制。充分發揮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作 用,研究推動創投風投行業發展等重大問題。防范以創投風投為名 進行的非法集資和詐騙等行為,凈化創投風投機構發展環境,形 成發展良性循環效應。
(十) 建立高管激勵機制。加大創投風投高端人才培育和吸 引力度,對我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風投創投機構的高層管理團 隊,三年內投資市內企業總數 10 家以上且投資總規模不低于 2 億元,或者投資本市企業總規模達到 3 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 獎勵 50 萬元。加大與各類金融行業協會、金融學會、高等學校、 知名創投風投機構互動合作,開展多種方式教育培訓,舉辦學術報
告、調查研究、投融資交流等各類活動。對經認定的創投風投機
構高管人才,優先推薦為省高層次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特殊支持計 劃、市拔尖人才選拔對象,并享有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各類待遇。
四、其他事項
(十一) 本措施所指風投創投機構,是指依法在我市進行企 業登記注冊,通過向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經營管理 和咨詢服務等增值服務,且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 (簡稱“中基 協”)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 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
(十二) 除特別規定外,風投創投機構同時符合市級多項鼓 勵扶持政策條款或性質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兌現獎勵政 策。以上獎勵和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根據屬地原則分 別由各級財政部門負擔。鼓勵縣區、管委會在市級支持措施的基 礎上另行出臺相應的支持措施。
(十三) 對 3 年內退出被投企業 (除上市按規定退出外) 或 在存續期內將其注冊地遷出池州的風投創投機構,需按承諾退回 所得獎勵和補貼。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年,實施中的具體 問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此前本市制定的有關政策與 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