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業資訊
2023年四川省21地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報獎勵補貼、申報條件、申報時間及認定管理辦法匯編整理,想要申請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獎勵資金的四川省成都市、綿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資陽市、宜賓市、南充市、達州市、雅安市、廣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朋友們,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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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獎勵補貼政策支持
(一)對運營情況良好、服務能力強,且符合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報條件的省級示范基地優先推薦上報。
(二)在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對符合條件的省級小型微型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予以重點支持;支持省級示范基地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的廠房租金,省級財政對示范基地按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
二、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報對象及條件
(一)申報單位需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運營條件、效果條件及應具備的服務功能。
(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示范基地有效期為三年,2019年認定的示范基地(具體名單見附件1)將于2023年底到期,可按照《管理辦法》(附件5)要求自愿重新申報。
(三)在認定有效期內運營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示范基地(簡稱“更名基地”)。
(四)2021年運營情況檢查中需整改的相關基地(簡稱“整改基地”)。
三、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報程序
(一)按照屬地化原則,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示范基地申報主體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及現場核實。對初審合格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上報我廳。
(二)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管理辦法》等相關程序,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基地按程序開展核實。結合專家評審和核實結果,確定擬認定名單并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經廳黨組審議通過后進行發文公告。
(三)“更名基地”“整改基地”此次進行申報,通過專家評審和核實等程序的,有效期重新計算。
“更名基地”未通過評審和核實等程序的,更名后的單位不得再使用省級示范稱號。
“整改基地”本次未申報或申報后未通過評審和核實等程序的,取消省級示范稱號。
(四)對公示無異議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并及時通過我廳網站公布。
四、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報時間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要以建設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和抓手,積極鼓勵和引導所在地區的創業創新基地進行申報。各市(州)可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市(州)級示范基地認定,吸納更多培育孵化功能強、服務能力高的基地并推薦申報省級示范基地。
(二)符合條件的市(州)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并出具正式推薦文件。
(三)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推薦的示范基地申請材料要組織專家進行認真審核和測評,總結提煉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薦意見。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組織、嚴格把關、確保質量、按時上報。
(四)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初審和推薦工作,并于11月18日前將推薦上報文件、《推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匯總表》(附件2)、《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附件3)、被推薦單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4)等紙質資料一式一份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同時將全部材料的電子文檔(含word及PDF)光盤一并報送。
五、資料裝訂要求
(一)申報材料需按《管理辦法》要求裝訂成冊并編制目錄(參考目錄見附件6),封面顏色統一采用白色。
(二)書脊應寫明XX單位2023年度省級示范基地申報資料”字樣。
(三)封面及騎縫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四)各項材料之間用彩色插頁隔開并寫明內容名稱。
附件: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6〕394號)、《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決策部署,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和支持一批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促進我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健康、有序、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初審推薦,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基地進行管理。
第五條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對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組織機構健全,基地成立時間2年以上,入駐小微企業30家以上。
(三)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8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8家。
(四)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措施?;鼐邆淝宄?、明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6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5次以上、新增創新成果5件以上。
(四)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五)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信用擔保、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組織活動次數6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知識產權申請、審計、評估、質量檢測、節能環保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效果條件:
(一)連續兩年每年新增就業人員100人以上。
(二)連續兩年每年入駐企業新增創新成果5件以上。
(三)入駐企業滿意度90%以上、廠房利用率80%以上。
第十條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一條鼓勵示范基地運用“互聯網+”云平臺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服務。根據服務成效、企業滿意度和示范性效果等因素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二條對吸納新經濟類和鄉村振興類企業入駐的示范基地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三章申報資料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資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報送材料時須同時報送紙質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一)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主要包括創業基地基本情況表;入駐的小微企業孵化、畢業、倒閉情況新增入駐小微企業情況;服務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及未來建設規劃等)。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市(州)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文件(復印件)。
(四)固定的創業場所和配套的基礎設施證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新增創新成果證明材料。
(八)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總結、相片等)
(九)服務小微企業的滿意度證明材料。
(十)可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對申報材料和附屬文件的真實性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按照屬地化原則,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本地區示范基地申報主體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六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初審合格的示范基地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評審結果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一周。
第十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公示無異議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并及時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五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八條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3年。
第十九條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建立運行監測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應向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上報基地建設和運營管理情況,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孵化能力、服務質量以及服務滿意情況等進行檢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未按規定報送相關數據的示范基地,予以警告處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年度測評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示范基地進行測評,對測評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其示范基地資格。
第二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對示范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示范基地的認定工作,并對示范基地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認定的省級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按新辦法執行。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經信創服﹝2011﹞6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