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的通知》(應急〔2021〕83號)、《安徽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辦法》(皖應急〔2022〕18號),我局制定了《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的通知》(應急〔2021〕83號)、《安徽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辦法》(皖應急〔2022〕18號),我局制定了《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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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建設,全面指導和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等相關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要求,加強標準化建設,自愿申請標準化定級。
第四條 標準化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企業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和省應急管理廳制定的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開展標準化建設工作。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未制定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的,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級標準。
第五條 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
應急管理部為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省應急管理廳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二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市應急管理局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為標準化定級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委托其負責受理和審核企業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1)、監督現場評審過程和質量等具體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組織單位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
(二)具有健全的定級組織管理體系、定級組織評審程序文件、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制度等,并有效運行;
(三)具有負責標準化定級組織工作日常管理的專職人員,并具備與其承擔定級組織工作相適應的能力。
第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負責轄區內相應行業申請企業標準化的現場評審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評審單位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評審工作制度,并有效運行;
(三)具有負責標準化評審工作日常管理的專職人員。
第八條 標準化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頒發證書的程序進行。
(一)自評。企業應當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員工代表參加的工作組,按照生產流程和風險情況,對照所屬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將本企業標準和規范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做到全員參與,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工作,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二)申請。申請定級的企業,依擬申請的等級向組織單位提交定級申請(格式見附件2)和自評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組織單位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自評報告內容存在錯誤、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評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2.自評報告內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全部內容后,對自評報告逐項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一并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并書面告知企業;對不符合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核、報送和告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評審。市應急管理局對組織單位報送的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進行確認后,由組織單位通知相應的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單位應根據企業規模、工藝特點、專業要求等,成立不少于3人的評審組,指定評審組組長,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
評審組現場評審后,應將現場評審情況、問題清單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3),初步確定企業是否達到擬申請的等級,并書面告知企業。
1.現場評審包括首次會議、評審檢查、內部溝通、交流確認、末次會議。
(1)首次會議。首次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企業主要負責人、自評工作組成員和相關人員參加。首次會議應當包括介紹評審工作的目的、依據,聽取企業基本情況及標準化建設情況,明確工作分工和進度計劃、日程安排等內容。
(2)評審檢查。評審檢查按照企業規模、生產工藝及評審人員專業進行評審分組,至少分為資料組和現場組,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等方法對照評定標準進行。
(3)內部溝通。評審檢查完成后,評審組應當召開內部溝通會議,對照相關評定標準及評分細則對不符合項及對應的評審材料進行匯總分析,形成一致、公正、客觀的評審結論和定級推薦意見。
(4)交流確認。在末次會議前,評審組應針對評審發現的不符合項逐一與企業主要負責人交換意見,確認不符合項清單及整改期限,出具現場評審結論和定級推薦意見。
(5)末次會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評審組組長宣布現場評審結果。通過現場評審的,評審組將現場評審情況、不符合項清單、整改時限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書面告知企業和組織單位。未通過現場評審的,評審組應將不通過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企業并報送組織單位。
2.限期整改。企業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后,原則上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項整改工作,并將整改情況報告評審組。特殊情況下,經組織單位批準,整改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評審組應當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采取書面檢查或現場復核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合格。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3.編制報告。評審單位應當根據評審工作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編制評審報告。評審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審情況、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及其運行情況、評審不符合項和得分情況、企業整改情況等內容。評審報告編制完成后,由負責現場的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書面報送組織單位。
(四)公示。組織單位將確認整改合格、符合定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定期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確認后,應當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企業存在不符合定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問題反映的,市應急管理局應當組織核實。
(五)公告。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市應急管理局應當確認其等級,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對未予公告的企業,由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告知其未通過定級,并說明理由。
(六)頒發證書。經公告的企業,由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等級證書。證書樣式應統一規范(樣式見附件4)。
第十條 申請定級的企業應當在申請材料中,由其主要負責人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應當具備的證照齊全有效;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四)申請定級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死亡、總計3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七)前次申請定級被告知未通過之日起滿1年;
(八)被撤銷標準化等級之日起滿1年;
(九)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的重大隱患已完成整改。
發現企業存在承諾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標準化定級申請。
第十一條 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標準化等級的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再次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定級。
對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按規定程序,由組織單位負責嚴格初審、現場復核,報市應急管理局確認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5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四)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所屬行業定級相關標準未作重大修訂;
(六)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原輔材料等無重大變化,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七)按照規定每年開展自評并提交自評報告,且自評報告符合要求。
不符合直接定級條件或超過3個月未提交申請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企業可按照第九條規定申請定級。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現定級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市應急管理局,經市應急管理局調查核實后,應當予以公告撤銷其等級并同時抄送同級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
(四)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標準化等級的;
(七)行政許可證照注銷、吊銷、撤銷的,或者不再從事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
(一)將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二級以上重點檢查企業原則上每年執法檢查不超過一次,對二級以上非重點檢查企業和三級達標企業,以執法抽查為主,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二)依法停產后復產驗收時,原則上按照一級、二級、三級順序優先對本級監管企業進行復產驗收;
(三)標準化等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四)標準化等級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五)支持鼓勵金融信貸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服務;
(六)標準化等級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質量獎勵、優秀品牌等資格和榮譽的,原則上按照一級、二級、三級順序,予以優先支持或者推薦;
(七)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原則上按照一級、二級、三級順序,優先推薦其參加所屬地區、行業及領域的先進單位(集體)、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等評選;
(八)各級監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支持企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有條件的地區對通過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可自行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對本地區標準化相關材料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或有明顯錯誤等問題的,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及其人員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或存在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有關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應當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合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合應急〔2020〕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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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建設,全面指導和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等相關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要求,加強標準化建設,自愿申請標準化定級。
第四條 標準化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企業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和省應急管理廳制定的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開展標準化建設工作。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未制定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的,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級標準。
第五條 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
應急管理部為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省應急管理廳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二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市應急管理局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為標準化定級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委托其負責受理和審核企業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1)、監督現場評審過程和質量等具體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組織單位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
(二)具有健全的定級組織管理體系、定級組織評審程序文件、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制度等,并有效運行;
(三)具有負責標準化定級組織工作日常管理的專職人員,并具備與其承擔定級組織工作相適應的能力。
第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負責轄區內相應行業申請企業標準化的現場評審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評審單位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評審工作制度,并有效運行;
(三)具有負責標準化評審工作日常管理的專職人員。
第八條 標準化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頒發證書的程序進行。
(一)自評。企業應當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員工代表參加的工作組,按照生產流程和風險情況,對照所屬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將本企業標準和規范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做到全員參與,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工作,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二)申請。申請定級的企業,依擬申請的等級向組織單位提交定級申請(格式見附件2)和自評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組織單位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自評報告內容存在錯誤、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評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2.自評報告內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全部內容后,對自評報告逐項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一并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并書面告知企業;對不符合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核、報送和告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評審。市應急管理局對組織單位報送的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進行確認后,由組織單位通知相應的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單位應根據企業規模、工藝特點、專業要求等,成立不少于3人的評審組,指定評審組組長,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
評審組現場評審后,應將現場評審情況、問題清單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3),初步確定企業是否達到擬申請的等級,并書面告知企業。
1.現場評審包括首次會議、評審檢查、內部溝通、交流確認、末次會議。
(1)首次會議。首次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企業主要負責人、自評工作組成員和相關人員參加。首次會議應當包括介紹評審工作的目的、依據,聽取企業基本情況及標準化建設情況,明確工作分工和進度計劃、日程安排等內容。
(2)評審檢查。評審檢查按照企業規模、生產工藝及評審人員專業進行評審分組,至少分為資料組和現場組,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等方法對照評定標準進行。
(3)內部溝通。評審檢查完成后,評審組應當召開內部溝通會議,對照相關評定標準及評分細則對不符合項及對應的評審材料進行匯總分析,形成一致、公正、客觀的評審結論和定級推薦意見。
(4)交流確認。在末次會議前,評審組應針對評審發現的不符合項逐一與企業主要負責人交換意見,確認不符合項清單及整改期限,出具現場評審結論和定級推薦意見。
(5)末次會議。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評審組組長宣布現場評審結果。通過現場評審的,評審組將現場評審情況、不符合項清單、整改時限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書面告知企業和組織單位。未通過現場評審的,評審組應將不通過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企業并報送組織單位。
2.限期整改。企業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后,原則上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項整改工作,并將整改情況報告評審組。特殊情況下,經組織單位批準,整改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評審組應當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采取書面檢查或現場復核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合格。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3.編制報告。評審單位應當根據評審工作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編制評審報告。評審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審情況、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及其運行情況、評審不符合項和得分情況、企業整改情況等內容。評審報告編制完成后,由負責現場的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書面報送組織單位。
(四)公示。組織單位將確認整改合格、符合定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定期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確認后,應當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企業存在不符合定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問題反映的,市應急管理局應當組織核實。
(五)公告。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市應急管理局應當確認其等級,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對未予公告的企業,由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告知其未通過定級,并說明理由。
(六)頒發證書。經公告的企業,由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等級證書。證書樣式應統一規范(樣式見附件4)。
第十條 申請定級的企業應當在申請材料中,由其主要負責人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應當具備的證照齊全有效;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四)申請定級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死亡、總計3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七)前次申請定級被告知未通過之日起滿1年;
(八)被撤銷標準化等級之日起滿1年;
(九)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的重大隱患已完成整改。
發現企業存在承諾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標準化定級申請。
第十一條 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標準化等級的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再次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定級。
對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按規定程序,由組織單位負責嚴格初審、現場復核,報市應急管理局確認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5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四)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所屬行業定級相關標準未作重大修訂;
(六)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原輔材料等無重大變化,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七)按照規定每年開展自評并提交自評報告,且自評報告符合要求。
不符合直接定級條件或超過3個月未提交申請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企業可按照第九條規定申請定級。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現定級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市應急管理局,經市應急管理局調查核實后,應當予以公告撤銷其等級并同時抄送同級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
(四)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標準化等級的;
(七)行政許可證照注銷、吊銷、撤銷的,或者不再從事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
(一)將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二級以上重點檢查企業原則上每年執法檢查不超過一次,對二級以上非重點檢查企業和三級達標企業,以執法抽查為主,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二)依法停產后復產驗收時,原則上按照一級、二級、三級順序優先對本級監管企業進行復產驗收;
(三)標準化等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四)標準化等級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五)支持鼓勵金融信貸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服務;
(六)標準化等級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質量獎勵、優秀品牌等資格和榮譽的,原則上按照一級、二級、三級順序,予以優先支持或者推薦;
(七)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原則上按照一級、二級、三級順序,優先推薦其參加所屬地區、行業及領域的先進單位(集體)、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等評選;
(八)各級監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支持企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有條件的地區對通過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可自行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對本地區標準化相關材料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或有明顯錯誤等問題的,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及其人員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或存在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有關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應當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合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合應急〔2020〕1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