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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申領兌付南京市科技創新券條件及管理辦法詳細內容分析,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相關部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試行)辦法,想要申請該項目的企業,可以隨時與臥濤科技聯系咨詢具體流程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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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省科技創新券申領兌付申報條件:
支持或補貼對象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在我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符合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備案要求,并取得2019年度或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且入庫上年度銷售收入不*過5000萬元。
3. 與省創新券服務機構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南京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鼓勵本市企業快捷利用社會科技資源,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加強創新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創新券是政府為推動本市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而設計的一種激勵措施。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創新券兌現資金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計劃工作。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創新券的申請、發放、兌現材料受理及形式審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2章 支持對象與方式
第六條 創新券發放對象:在本市注冊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優先支持列入本市科技創業家等人才培養引進計劃、入駐紫金科技創業特別社區及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業創新載體的企業。
第七條 創新券用于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相關科技平臺購買科技服務、科技成果以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相關科技創新支出。
科技平臺包括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市級以上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市級以上公共技術平臺、市開放實驗室、市級以上院士工作站等。
購買科技服務、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企業在研究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中與非關聯單位合作或自主開展的科技研發、試驗研究、產品研制、工藝驗證、檢驗檢測、技術轉讓、專利購買等;創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創新活動,如法定認定、執法檢查、商業驗貨、醫療服務、強制檢測、大批量驗貨等。
第八條 創新券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實行實名制及登記備案制,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有效期不*過2年。
第三章 發放與兌現
第九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制定創新券申請指南,明確具體審核標準,并確定年度發放額度。
第十條 創新券的申領由企業向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科委、市財政局審核后發放。
第十一條 創新券在有效期內1次性兌現,申請兌現時,企業科技創新實際支出額應不低于創新券金額的4倍。
第十二條 企業持創新券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南京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提出兌現申請,經市科委、市財政局審核后,予以兌現。
第十三條 創新券兌現所需材料包括:發票或收據;技術服務合同、技術交易合同;創新成果證明材料;資金支出證明材料以及項目經費支出情況;其它證明材料等。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依據、省、市科技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創新券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授權或委托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監督。對創新券申請兌現材料申報不實,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依法追回創新券及已兌現資金。相關企業列入信用“黑名單”,再次申請使用創新券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創新券實施管理適時提出調整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7日施行。
第十八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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