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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什么?2021年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是怎樣的?關于申報流程。材料有哪些?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關于該政策,需要了解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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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及申報流程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按照《評價辦法》及《工作指引》規定的評價指標執行。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企業可對照《評價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上的“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中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
各評價工作機構須在每月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當月企業信息審核和提交。
(一)企業注冊登記
1. 企業申請注冊。企業可自愿在“評價工作系統”上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用戶名進行注冊,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線填報《企業注冊登記表》,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注冊登記申明書》,填寫完成后需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上傳,注冊信息中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與營業執照一致,企業法定代表人、聯系人手機及電子郵箱應確認本人正常使用。
2. 注冊信息核對。評價工作機構對《企業注冊登記表》及上傳相關文檔進行形式審查,結果以郵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系人。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可補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業自主評價
1. 信息填報。注冊成功的企業可進入“評價工作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表樣見《工作指引》附件)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企業填報信息及上傳文件不得涉及保密信息。
2. 企業自評。企業填報信息和證明文件齊全且自評結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提交《信息表》,同時上傳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企業公章的《信息表》首頁原件。企業應遵守法律法規、《評價辦法》、《工作指引》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不得弄虛作假,確認所填報信息和上傳文件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對所填報的信息和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形式審查
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對企業提交的《信息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形式審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表樣見《工作指引》附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 《信息表》是否完整
2. 《信息表》中信息與相關證明文檔是否一致
3. 《信息表》首頁是否加蓋企業公章
4. 《信息表》其他問題說明(如果有,請評價工作機構填寫具體內容)。
上述內容有一項不合格,信息審核不通過。信息審核未通過的,通過“評價工作系統”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系人進行補正。企業補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視同第1次填報。信息審核通過的,形成《審核表》,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提交至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評價工作機構要切實強化審核職責,認真做好形式審查工作,確認提交的入庫企業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四)名單公示
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對信息審核通過的《信息表》進行匯總,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價工作機構。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匯總擬入庫企業名單,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和省科技廳網站上同步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交由評價工作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五)入庫公告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處理不成立的,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登記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包括為18位數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區劃代碼+1位成立年份標識+1位直接確認標識+6位系統順序號),公眾和有關單位可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查詢企業的入庫登記編號。
在每一批取得入庫編號或取消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確定后,省科技廳將名單(含登記編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抄送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管理
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評價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每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評價工作機構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進行抽查,抽查企業名單隨機確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評價工作機構應核對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的規模、科技人員指標和研發投入指標,具體包括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研發費用和成本費用。
被抽查企業應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上傳上一年度職工人數統計表(注明科技人員數)、《“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等證明材料。
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核對《信息表》與證明材料的數據一致性。數據不一致且影響企業入庫達標的,評價工作機構應組織實地檢查。對抽查中發現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評價工作機構應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各地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同級評價工作機構通報,評價工作機構經核實確認后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對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有關被投訴或被異議的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認真核實處理,并視情況組織實地檢查。對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已入庫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入庫企業有《評價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評價工作機構應及時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請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在“評價工作系統”上公告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其中,企業因“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而被撤銷登記編號的,當年及第2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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