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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開放再出發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委發〔2020〕1 號),大力推進企業研發機構倍增工程建設,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助力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蘇府辦〔2020〕35 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研發機構,是指企業為集聚創新資源、培育人才團隊、研發核心關鍵技術而設立的,具有自主研究開發能力的技術創新組織,是從事相關領域的技術研究、技術開發、工藝開發、產品開發的企業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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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引導全市企業圍繞市場需求和中長期發展目標,健全技術研發、產品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按照“達標即準”原則,重點支持企業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等企業研發機構,有效提升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覆蓋面,提高有研發活動的企業在規上工業企業中的占比;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穩定運行的長效機制,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強度,助推企業提升研發能力;引導企業研發機構做優做大做強,積*構建、省、市培育發展體系,2系統推進高水平、高層次和高質量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第2章 功能定位
第四條 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旨在以工程技術研究、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為主要內容,持續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促進成果轉化和技術輻射。對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 2000 萬元以上的企業,申報市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同時具備以下“五有”條件:
1、有研發場地。擁有相對獨立的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 500 平方米;
2、有研發人員。擁有不少于 10 人的專職研發人員;
3、有研發投入。R&D 投入占比不低于 3%或 R&D 投入不低于 300 萬元;新增研發投入不少于 300 萬元;
4、有儀器設備。擁有原值 200 萬元以上的研發儀器設備。
5、有研發業務能力。擁有本技術領域內相關的知識產權成果不少于 1 項(不含外觀設計專)。同一企業原則上建設一個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五條 企業院士工作站是指以企業創新需求為導向,以產學研合作項目為紐帶,引導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及其創新團隊向企業集聚、為企業服務,攻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培養企業創新人才隊伍,為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供有力支撐。獲得省級立項的院士工作站,視為市級院士工作站。
第六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旨在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行業發展需求,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搶占產業技術制高點為目標,開展應用技術和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重大戰略性目標產品,培育和集聚相關領域高水平人才和創新團隊,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進而引領帶動行業技術進步。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條件和支持政策按照《蘇州市重點實驗室提升工程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設各類企業研發機構并持續開展創新活動。對已建成的各類市級企業研發機構(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企業院士工作站等),每三年為一周期按技術領域分年度開展績效評估,根據工作實績給予高 50 萬元績效補助。其中,張家港、常熟、太倉、昆山的補助經費由蘇州市級財政和各市(縣)財政按 1:3比例分擔。
第八條 引導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加強能力建設,并積*對上爭取獲批建設省級以上企業研發機構。對蘇州市區注冊單位:
1、新獲批建設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的,1次性給予 20 萬元建設經費支持。
2、新獲批建設省級院士工作站,建設期滿后通過省評估驗收的,1次性給予 100 萬元建設經費支持。
第九條 若、省、市企業研發機構類別發生調整,參照相同級別補助條款執行。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全市企業研發機構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市(縣)、區科技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研發機構進行審核推薦和日常服務。專業服務機構承擔企業研發機構申報受理、評審復核、績效評價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級企業研發機構新建、績效補助申請采取屬地化原則,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科技局審核推薦,受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審評價等工作,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研發機構予以立項。企業研發機構依托單位獲批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蘇州市科學技術局將根據省相關認定文件,直接給予建設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蘇州市企業研發機構依托單位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局報告,經所在地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細則要求的,向蘇州市科學技術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三條 蘇州市企業研發機構資金來源于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績效補助和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經費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企業研發機構依托單位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情形的,按照《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我市企業研發機構原有政策規定如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