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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我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健康可持續發展,構建更趨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構建一流創新生態建設創新創業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府〔2018〕62號)和蘇州開放再出發大會精神,結合蘇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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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創業孵化載體是指為滿足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和科技企業成長需求,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搖籃、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和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包括市級(含)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
第三條 蘇州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采用后補助支持方式,對市級(含)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建設和運營績效進行補助。資金來源于蘇州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行總額控制。
第2章 眾創空間
第四條 申請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我市實際注冊并獨立運營滿半年。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企業和創業團隊(個人)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等。
2、擁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或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配備創業導師不少于2名。
4、在孵企業、創業團隊(個人)不少于20家(個),其中企業占比不少于30%。
5、舉辦“會、展、賽、課、營”等活動,每年不少于3場;提供產品發布、市場開拓、項目推介、國際合作、媒體宣傳等服務,每年解決各類服務需求不少于50次。
6、集聚天使投資等金融資源,提供投資路演、股權眾籌、投資融資、階段性收購并購等服務,幫助在孵企業、創業團隊(個人)解決投融資需求不少于2項。
第五條 眾創空間在孵企業和創業團隊(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等的創客群體;
2、在孵時限一般不*過24個月;
3、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與本眾創空間所在地一致,入駐成立時間一般不*過12個月。
第六條 引導和支持我市眾創空間建設,對當年新備案的市級眾創空間,1次性給予2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
第七條 鼓勵市級眾創空間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級眾創空間圍繞運行管理、服務能力、孵育成效等方面進行績效評估,對評估結果合格及以上的,每年給予高50萬元后補助。
第八條 引導我市眾創空間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創新服務模式,以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為發展方向,對服務專業、模式清晰、成效顯著的市級眾創空間,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兩年開展1次評選活動,推進眾創空間提質增效,實現特色化發展。
第三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九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在我市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聚焦產業領域,能提供細分產業的正確孵化服務,專業化發展方向明確。
3、孵化場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2/3;屬租賃場地的,應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配備創業導師不少于2人。
5、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其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6、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7、科技企業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每年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第十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過60個月。
第十一條 企業從科技企業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二條 引導和支持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對當年新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1次性給予5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對新獲批的省級、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25萬元、45萬元1次性補助。經費支持方式為差額補助,單個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享受的建設經費補助總額高不*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持續提升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服務能力,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級(含)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圍繞基本建設、專業能力、孵化成效等方面進行分類績效評估,對評估結果合格及以上的,每年給予高50萬元后補助。
第四章 飛地孵化器
第十四條 鼓勵我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做大做強,形成并輸出品牌,探索飛地孵化模式,在市外建設并實質性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更大力度地引導人才、技術、資金等創新創業要素向我市集聚。
第十五條 采取備案制,對引進培育市(縣)、區級及以上人才項目,或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外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掛牌一批“飛地孵化器”。各飛地孵化器招引培育人才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等成效,與我市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估掛鉤。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市(縣)、區科技局負責對轄區內科技創業孵化載體進行審核推薦和日常服務。
第十七條 同一主體不能同時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市級眾創空間。市級科技創業孵化載體按屬地化原則,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科技局審核同意后推薦,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實地考察,經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備案并授牌。
第十八條 市級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局報告。經所在地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細則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對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實行動態管理,對運行快捷、發展良好的,優先推薦申報省級、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對因運營主體、場地等變化導致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由所在地科技局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議后,取消其市級備案。對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統計數據,或連續兩次績效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備案。
第2十條 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等行為的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直接取消其市級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備案。
第2十一條 科技創業孵化載體補助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中,張家港、常熟、太倉、昆山的補助經費由蘇州市級財政和各市(縣)財政按1:3比例分擔。已獲市本級其他科技計劃補助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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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2十二條 申報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并列入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失信記錄名單。
第2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蘇州市眾創空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蘇科規〔201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