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疑難解答
2019年滁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標準十大變化【新標準】
變化之一:在成立時間上的變化
過去是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指的是一個會計年度;現在是企業申請高企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變化之二:在知識產權上強調企業的所有權。有5個變化
1、取消了企業通過專利獨占許可獲得的知識產權 。
2、取消了近3年產生的知識產權的限制。
3、把知識產權劃分為Ⅰ類和Ⅱ類。強調對主要產品的支撐。
4、調整動植物新品種權的權重,視為發明專利(Ⅰ類);增加了新藥證書為知識產權(Ⅰ類)。
5、在提供知識產權證明時,不僅要提供授權證書,還要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詳細說明。
※注意近3年知識產權的獲取。注意企業取得高企資格后對知識產權有效性、所有權的維持。
變化之三:在高新技術上,有3個變化
1、調整了高新技術領域。
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征明顯的內容;對“研發與設計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
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新增“增材制造技術”“石墨烯制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排除了落后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
三是取消了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領域,增加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高技術服務等領域。
2、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關于“技術”的份量。
突出了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盡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復和遺漏,表述上更加正確、精煉、規范、專業。因此,變過去的“產品符合”為現在的“技術符合”,就能調動這些傳統企業運用高新技術的積*性,達到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目的。
3、增加了企業在環境、安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指標(質量)上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增加品質指標,有利于改變“投資、消費、出口”三駕馬車為“創新、供給(品質)、網絡”三大發動機,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變化之四:取消了企業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的指標。
企業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的指標,限制了勞動密集型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與國家創辦實業解決就業特別是農民工就業背道而馳。部分農民工說,老板要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把我們的工作都認定來沒有了。因此,取消企業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的指標,符合中國國情。
※大專以上畢業證書。
變化之五:優化了研發費占比。
①過去研發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按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6%,現在降為5%,更加有利于初創期的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其它的不變。
②增加了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說明材料(計劃任務書和績效說明)。
③注意研發費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歸集政策。
變化之六: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的說法。
過去的復審,其程序、資料與新認定沒有任何差別。因此,取消“復審”,到期后重新參加認定。這與客觀實際更加相符。
變化之七:享受稅收政策的變化。
①享受稅收優惠時間為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
②對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③只有認定機構復核后才有權做出是否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決定。
變化之八:評分體系的變化。
企業要評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過去要滿足6個、現在要滿足7個一票否決條件。在滿足上述一票否決條件的基礎上,對企業創新能力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達到相應要求。包含四個指標:自主知識產權(30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成長性指標(20分)。須達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在評分時,取消了系數評分法,改為區間整數直接打分。打分更加正確,得高分更難。同時增加了加分項目。參與和牽頭制定標準、規范,*高可加2分。加分后知識產權*后得分,不得*過30分。
變化之九:在認定程序上的變化。公示時間由15天縮短為10天。
變化之十:專項審計的變化:由過去的專項審計報告擴大到了符合要求的專項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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