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疑難解答
一、困難企業認定原則
堅持以有效穩定就業局勢為目標,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規模,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標準、動態監測的原則確定困難企業范圍和數量。
二、困難企業認定條件
(一)原則上向勞動密集型企業傾斜。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失業保險費返還條件;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可補繳);
3.與工會組織(含企業工會組織)協商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4.2018年度生產經營虧損或連續三個月出現虧損,有未執行完或新簽訂的生產訂單合同(或產品買賣協議)的企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納入認定范圍:
1.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
2.惡意拖欠職工工資;
3.被依法宣告破產;
4.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
5.失信企業或受環保處罰企業;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與工會組織協商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文件;
3.2018年企業財務審計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
4.2019年1-7月份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5.2019年1-7月份稅務部門納稅證明原件,所得稅和增值稅分項逐月提供;
6.2019年1-7月企業納稅單;
7.未執行完成或2019年新簽訂的生產訂單合同(或產品買賣協議);
8.企業信用證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打印截圖);
9.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申請表(附件2);
10.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申報信息表(附件3);
11.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四、補助標準
按上年末全省月人均失業保險金6個月標準(7500元)和企業上年底月平均參加失業保險職工人數確定,1次性發放。同一企業年度只能享受失業保險費返還或穩崗返還其中一項。本年度已享受失業保險費返還政策,又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企業,可申領穩崗返還,但須扣除已享受的失業保險費返還金額。
五、困難企業認定程序
(一)區各級部門初核。人事勞動局負責審核企業失業保險繳納情況和是否存在違法用工情況;經貿局負責審核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是否關停并轉,是否生產經營困難和虧損;環保部局負責審核企業是否有環保違紀或處罰;財政局負責審核企業納稅情況。材料由人事勞動局匯總上報至市人社局。
(二)市級部門會審。市人社部門匯總全市符合條件的企業清單,與市發改、經信、財政、商務、環保、稅務部門聯合會審,確定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困難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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