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為持續推進質量強區建設,鼓勵和引導全區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根據《鏡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鏡政秘〔2022〕178號)規定,區質量發展委員會決定開展2024年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鏡湖區獎勵補貼政策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一、申報原則
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企業自愿和不增加企業負擔原則。
二、獎項設置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原則上不超過3家。獲獎企業由區政府通報嘉獎,并優先推薦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三、申報范圍和條件
(一)企業申報區政府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鏡湖區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3年;2.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3.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一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4.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5.獲得街道辦事處或區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1.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產業發展政策的;2.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的;3.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的;4.近3年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5.近3年內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6.近3年內發生虧損的;7.近3年內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8.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四、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五、申報要求
(一)申報企業按要求填寫《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包含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U盤一份,于5月31日之前上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申報表須由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等推薦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證實性材料需準備原件以備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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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原則
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企業自愿和不增加企業負擔原則。
二、獎項設置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原則上不超過3家。獲獎企業由區政府通報嘉獎,并優先推薦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三、申報范圍和條件
(一)企業申報區政府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鏡湖區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3年;2.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3.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一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4.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5.獲得街道辦事處或區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1.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產業發展政策的;2.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的;3.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的;4.近3年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5.近3年內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6.近3年內發生虧損的;7.近3年內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8.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四、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五、申報要求
(一)申報企業按要求填寫《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包含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U盤一份,于5月31日之前上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申報表須由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等推薦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證實性材料需準備原件以備核實。